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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依据《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并参照司法机关的收费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当事人参加调解中心所进行的调解活动,需要向调解中心缴纳相应费用。调解中心费用包括登记费、调解费。具体标准与实施办法如下: 一、登记费 登记费为每方当事人200元(人民币)于同意提交调解时交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当事人交纳登记费后,撤回调解申请的,登记费不予退还。 二、调解费 调解费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基础,具体调解费标准如下: 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按其财产案件普通诉讼程序诉讼费标准的40%以下收取; 2.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按其财产案件普通诉讼程序诉讼费标准的25%以下收取(专属管辖案件按讼费标准的40%以下收取); 3.调解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三、退费 1.调解程序终止后,如调解未果,调解中心只收取登记费,其余全部退回当事人。 2.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足额支付调解费,则调解中心有权终止调解程序。 3.涉及虚假诉讼或涉嫌刑事犯罪的,预交的调解费不予退还。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调解中心负责补充与完善。 3.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